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申请
1.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序号:1
编码:46000000TX-XK-0102
行使主体: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职权类型:1.2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的申请。
职权描述:1.2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的申请。
依据:
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向民间资本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通告》(工信部通〔2014〕577号)附件:《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方案》五、审批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当地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并发放试点批文。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向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向民间资本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通告》(工信部通〔2014〕577号)附件:《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方案》五、审批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当地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并发放试点批文。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向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范围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5〕318号):“二、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民营企业可根据《通告》等有关规定,向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开展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的申请。”
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范围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6〕324号):“二、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民营企业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向民间资本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通告》(工信部通﹝2014﹞577号)等有关规定,向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开展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的申请。”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范围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7〕237号):“二、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民营企业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向民间资本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通告》(工信部通〔2014〕577号)等有关规定,向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开展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的申请。”
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18〕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行政审批,优化办理流程”。
9.《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范围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9﹞314号):“二、自通告之日起,民营企业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向民间资本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通告》(工信部通﹝2014﹞57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18﹞220号)等有关规定,向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开展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的申请。”
监督方式:监督电话:0898-66510866;电子邮箱:txglj@hnca.gov.cn
备注:
1.根据 2015年9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范围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5〕318号),在前期开放试点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将海口、三亚、儋州等城市纳入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城市范围。试点时间3年。
1.根据 2015年9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范围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5〕318号),在前期开放试点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将海口、三亚、儋州等城市纳入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城市范围。试点时间3年。
2.根据2018年6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18〕220号),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在前期开放试点基础上,将海南省全部城市纳入试点范围。
3.承办处室:信息通信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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