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演出剧(节)目类文网文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网文证。网文证包含的营业范围包括以下6类: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网络表演、展览、比赛活动。
网络演出剧(节)目,指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案例枚举(适用范围):在网络上提供话剧、歌剧、儿童剧、艺术剧等表演类活动。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业务简介: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表现为:
将音乐娱乐、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81号文件,网文证分以下六类:
(1)网络音乐。如:QQ音乐等。
(2)网络演出剧(节)目,指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3)网络艺术品,指艺术创作者通过数字化手段创作,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具有一定艺术价值和审美意义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艺术品必须从创作、传播、展示、销售都在网上。(注意:线下实体画画,拍照后挂网上卖,不算是网络艺术品。)
(4)网络动漫。包括2种,❶只指flash动画;❷指在线漫画,有情节、有内容,一般是四格漫画或者连载长篇漫画。
(5)网络表演,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电商类(直播带货)、教育类(上网课,在线教育)、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
网络表演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文艺表演活动,即:吹拉弹唱,如:音乐、舞蹈、戏剧、戏曲、曲艺、杂技等在文艺管理范畴内的艺术形式,而不是做广告、个人特长展示、教学视频或生活技能等非文艺类表演;二是网络表演是在线下进行的现场表演活动,通过上载传播和实施传播(表演直播)两种方式在线上展现;三是从事网络表演的人员应该具有较高表演能力和水平,即有专业技能。
(6)展览、比赛活动。不单独办,是前5项配套,不包括游戏直播,需全部线上。
注意:网络游戏已于2019年5月全国范围取消,不能申报网文证。
根据文化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涉及的经营项目分类,对网络演出剧(节)目和网络表演定义如下:
网络演出剧(节)目和网络表演是指将演出剧(节)目和表演过程通过数字化录音、录像等表现形式,以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录音、录像作品。
什么意思呢?说的直白点就是网络演出剧(节)目是采用录播的形式,将演出视频录制下来通过后期加工放置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传播;网络表演是采用直播的形式,通过互联网实时在线表演进行传播。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需具备的条件:
①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②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人员 。
③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④ 符合申请的注册资本低限额要求。
⑤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⑥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需准备的材料:
① 申请书;
②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③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④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⑤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⑥ 业务发展报告;
⑦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意: 已经停止游戏类审批。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周期:
① 公司准备材料时间:(由公司准备材料实际情况而定);
② 撰写材料时间:1工作日;
③ 提交材料初审时间:5-7工作日 (由贵公司材料盖章后);
④ 受理时间:20-40工作日左右(本省) (由材料初审受理起);
⑤ 取证时间:1个工作日;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业务范围界定:
申请经营文网文的企业应根据其公司主体所在地申请许可证;
业务:公司位于某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则为单一地区业务,其用户可以位于其他省区;
监管: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关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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