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介绍如果您的企业涉及报纸、期刊、杂志、电子出版物的出版、代理、发行业务就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您企业合法经营的前提。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又可以称为图书经营许可证,是指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企业需要办理的行政性许可证书。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分类为“出版物批发”和“出版物零售”。这两种许可证类型主要是业务经营范围不同。“出版物批发”可以做零售和批发业务,“出版物零售”只能做零售业务,不能做批发业务。
国家对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从事报纸,音像制品,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零售批发商,总发行,出租,展销都需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涉及的业务可分为五种,总发行、批发、零售、出租、展销。
第1、总发行:指由只有一个的供货商向其他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第2、批发: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第3、零售: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第4、出租: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第5、展销: 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资料
1、书面申请(申请表);
2、企业的经营者必须有当地常住户口证明;
3、企业的经营者经过专业培训的证明;
4、企业的注册资金证明;
5、所在企业的经营场所证明。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找百通科技代办,如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当日即可颁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分为零售许可证和批发许可证,两种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和要求不同,具体情况根据企业需求而定。
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要求
1、公司注册地址需要有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房屋平面图这些基本的资料;
2、公司经营范围含有出版物经营的经营范围;
3、公司有仓库,并且有租赁合同,面积至少在80平米以上;
4、公司有图书管理软件,并且有软件购买的发票;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经营场所;
3、最近三年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它严重违法记录;
1、首先需要确认实际地址,必须是商用地址,住宅是不行的,实际地址必须和注册地址一致(有地区要求)(到时候需要出具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房产信息单等)会进行上门核查。
2、确认经营范围是否含“出版物经营”,如果没有,需要先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后才能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3、要有图书销售软件,需留存好发票。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出版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5、有从事此业务的相关人员。
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1、凡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
3、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申请(书面)材料(统一用16开纸打印或书写);
4、办证室接到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经初审无误后,予以受理。有关科室按照证件审批承诺时限完成证件办理工作;
5、申请办证人于办证时限期满后可向办证室查询办理情况。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是本篇文章的重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从事报纸,音像制品,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批发与零售,业务可分为五种,总发行、批发、零售、出租、展销。
七、《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申报材料
1、到省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3、企业章程;
4、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资信证明;
5、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 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图;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复印件一份;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申报材料
1、核名通知书或执照副本原件(增项企业用);
2、验资报告;
3、房产证复印件;
4、租赁协议;
5、公司章程;
6、法人的初级职称图书发行员证书;
7、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8、增项企业需要提供公章;
9、公司座机,手机,邮编。
八、《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必要性
国家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九、《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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